公司作为一个人

2012年3月18日,星期日
第一个播出:
星期日,2010年6月20日

它是什么

美国最高法院最近裁定,根据美国宪法,公司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为他们是人。但是说公司是人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他们应该有权利?如果他们有言论自由,他们应该有投票权吗?他们的职责是什么?公司作为一个人的想法是从哪里来的,它应该被淘汰吗?肯和约翰与股东维权人士罗伯特•蒙克斯一起探讨了企业人格的哲学基础公司治理。

听力笔记

约翰和肯就公司和个人在概念上的相似之处争论不休。约翰认为公司作为人的想法是完全荒谬的。一群人并不是人本身。肯坚持认为,群体活动和个人活动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做出承诺、发表声明、说谎——这些都为这个类比提供了可信度。但对约翰来说,这可以在概念上不结合群体和人的概念的情况下被识别出来。罗伯特·蒙克斯加入讨论,站在约翰一边,声称称公司为人是一种危险的用词不当。他解释了伊丽莎白女王是如何以对公众利益负责的目的首次引入公司的。这一点早就被稀释了。在他看来,认为企业和个人拥有同样权力的暗示是完全错误的。相反,他们是拥有有限授权的生物,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不能像人一样投票,而且根据蒙克斯的说法,他们不应该影响政治。

讨论在第二部分转移到联合公民。约翰和肯向蒙克斯询问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看法。然后,他们探索企业是什么样的“人”。肯把他们比作一个拥有永生的人。约翰更倾向于认为他们是某种残疾人,对人类的需求不敏感,唯一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蒙克斯进一步认为他们是精神病患者。蒙克斯认为,如果公司仅仅是为了创造财富,那么它们的活动就应该局限于这种努力,而不是延伸到政治领域。然而,Ken并不认为政治参与与财富最大化无关,因为某些候选人的支持确实让公司在经济上受益——这难道不是他们这么做的原因吗?

在最后一部分中,辩论的中心是不同类型的公司。蒙克斯认为,企业与工会不同,工会的成员可以核对他们支持的议程,并决定他们的钱用在哪里。他认为公司的问题在于所有权。100万业主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业主,造成了非常有限的责任。他希望要求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更多地为公共利益而经营。肯补充说,这是从股东的立场转变为利益相关者的立场。然而,约翰以大学为例,质疑公司是否真的是为了创造财富。蒙克斯同意存在非营利性和慈善公司,但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是主要的。他还区分了媒体机构,媒体机构因其特殊的事业而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他认为,即使是大型跨国公司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保持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区别也是很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可以延伸到一方,但不能延伸到另一方。

粗纱哲学家报告(寻求到5:50):Jill Replobe将公司视为2003年纪录片中描述的人造人公司然后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学教授埃里克·塔利讨论了这个想法的历史演变。他解释了第14修正案是如何最初适用于公司的,该修正案旨在为前奴隶提供平等权利,这是由于一名法律助理在一起有关铁路和税收的法庭案件中所作的一个小注释。

60秒的哲学家(见第48:48页):Ian Shoales在将公司作为人的观点缩小到荒谬的极限之前,讨论了一些世界上最大的公司的角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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